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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电子数据生命周期

2013年1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已经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单一证据类别——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法定证据。

但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比,电子数据证据有着海量、脆弱、易变易改、不易保存原始数据等特点,普通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通常不受司法认可。

“互联网存证”采取全电子数据生命周期存证模式,即从数据的生成和创建——数据的存储和传输——数据的取得,全方位确保所保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安全性。

在“互联网存证”中保全的电子数据,能通过后台申请公证机关公证,证明力获人民法院认可

明确各方权利义务,让交易过程在阳光下运转

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,证据应具有“三性”(客观真实性、证据的关联性、证据的合法性),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,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。

我们专注于过程保全,还原事情的真相,维护各方的权利与义务。致力于证明虚拟互联网的真实性,打造诚信的信息世界。

 

应用场景

完整证据链保全,还原事情真相,让老赖无法抵赖

公安权威数据源,稳定、高效、准确!

(1)A类证据链 常用于P2P平台用户信息保全、充值信息保全、投资交易信息保全、项目信息保全、债权转让保全、合同保全、提现信息保全

全面支持APP,软件,网页等各种终端设备,开发适配无障碍!同时也可以直接使用平台提供的查询页面,免开发,业务更高效!

(2)B类证据链 常用于消费金融行业用户信息保全、授信信息保全、订单信息保全、放款信息保全、合同保全、还款信息保全

(3)C类证据链 常用于银行、小额贷款行业用户信息保全、授信信息保全、借款信息保全、借据保全、放款信息保全

(4)D类证据链 常用于众筹行业用户信息保全、领投人信息保全、投资交易信息保全、项目信息保全、资金划拨信息保全